食品包装外箱标签标识规定-北京亮诚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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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食品包装标签标准规定了进行绿色食品产品包装时应遵循的原则,包装材料选用的范围、种类,包装上的标识内容等;

如果外箱上有贴发货地你才能找到,否则怎么找啊一、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标签有什么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

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

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不得进口。

风险提示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

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二、产品标识标注管理规定《产品标识标注规定》(国家技术监督局1997年11月17日技监局监发[1997]172号)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产品标识,引导企业正确地标注产品的标识,明示产品质量信息,保护企业、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产品标识是指用于识别产品及其质量、数量、特征、特性和使用方法所做的各种表示的统称;

产品标识可以用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物等表示!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其标识的标注,应当遵守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标识的标注另有规定的,应当同时遵守其规定。

第四条产品应当具有标识!

裸装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第五条除产品使用说明外,产品标识应当标注在产品或者产品的销售包装上;

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装的最大表面的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的,在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装上可以仅标注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

限期使用的产品,在产品或者产品的包装上还应当标注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本规定的其它标识可以标注在产品的其他说明物上;

第六条产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为规范中文?

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外文,汉语拼音和外文应当小于相应中文?

产品标识使用的汉字、数字和字母,其字体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

第七条产品标识应当清晰、牢固,易于识别。

第八条产品标识应当有产品名称。

产品名称应当表明产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

(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用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

(三)如标注“奇特名称”、“商标名称”时,应当在同一部位明显标注本条(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

引用法规[1]《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第一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七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八条三、商标注册和续展费用的规定是什么,法律规定是什么商标注册和续展费用,一般是500元。

在我国的知识产权的权益保护的规定在,商标的续展在法律上是一个十分重要的的,进行相应的商标续展就是需要当事人前往相应的部门办理的,这个续展的时间在一个月到三个月左右的。

四、商标申请需准备哪些材料,其规定是什么。

1、申请人必须按一类商品一件商标一份申请的原则,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一份!

也即一份申请书上填报的商品或服务只能限定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中的一个类别之内?

委托商标代理组织代为办理的,还应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一份。

2、《商标注册申请书》应当填写工整,申请人的名称、地址应当准确!

3、每件申请应附商标图样10张(指定颜色)的彩色商标,应交着色图样10张,黑白墨稿1张)。

4、出示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提供经发证机关签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以自然人名义申请注册商标的,应提供相应的身份证件?

5、申请书件应当使用中文,外文文件应当附送中文译本;

6、用人物肖像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申请人必须提供肖像权人的授权书并需经公证机关公证!

7、外国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须在申请书上填写初次申请国、初次申请日期及申请号,并需在3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逾期不提交证明文件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五、中标后采购合同怎么签是怎样规定的1、投标人中标后,投标人和招标人双方在经过进一步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即可签订书面合同,中标后签订合同时间的期限一般是三十天之内?

2、合同订立后,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自己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转让或变相转让中标项目;

中标项目的转让,是指中标人将中标项目倒手转让他人,使他人成为该中标项目实际上的完成者;

中标项目的转让在实际实践中具有很大的危害性,使招标投标有名无实,对工程质量造成严重影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引用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条为规范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保证医疗器械使用的安全,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使用的医疗器械应当按照本规定要求附有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

简单易用的产品,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规定,可以省略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三项中的某一项或者某两项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医疗器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使用医疗器械!

第四条医疗器械说明书是指由生产企业制作并随产品提供给用户的,能够涵盖该产品安全有效基本信息并用以指导正确安装、调试、操作、使用、维护、保养的技术文件?

医疗器械标签是指在医疗器械或者包装上附有的,用于识别产品特征的文字说明及图形、符号。

医疗器械包装标识是指在包装上标有的反映医疗器械主要技术特征的文字说明及图形、符号?

第五条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的内容应当真实、完整、准确、科学,并与产品特性相一致!

医疗器械标签、包装标识的内容应当与说明书有关内容相符合。

第六条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文字内容必须使用中文,可以附加其他文种?

中文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通用的语言文字规范。

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的文字、符号、图形、表格、数字、照片、图片等应当准确、清晰、规范!

第七条医疗器械说明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有关要求,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产品名称、型号、规格。

来源:考试大(二)生产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生产地址、联系方式及售后服务单位。

(三)《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编号(第一类医疗器械除外)、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编号;

(四)产品标准编号!

(五)产品的性能、主要结构、适用范围;

(六)禁忌症、注意事项以及其他需要警示或者提示的内容!

(七)医疗器械标签所用的图形、符号、缩写等内容的解释?

(八)安装和使用说明或者图示。

(九)产品维护和保养方法,特殊储存条件、方法。

(十)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标明有效期限。

(十一)产品标准中规定的应当在说明书中标明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医疗器械标签、包装标识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产品名称、型号、规格。

(二)生产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生产地址、联系方式;

(三)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编号。

(五)产品生产日期或者批(编)号。

(六)电源连接条件、输入功率。

(七)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标明有效期限?

(八)依据产品特性应当标注的图形、符号以及其他相关内容。

来源:www.examda.com第九条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不得有下列内容:(一)含有“疗效最佳”、“保证治愈”、“包治”、“根治”、“即刻见效”、“完全无毒副作用”等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二)含有“最高技术”、“最科学”、“最先进”、“最佳”等绝对化语言和表示的;

(三)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

(四)与其他企业产品的功效和安全性相比较的。

(五)含有“保险公司保险”、“无效退款”等承诺性语言的。

(六)利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名义、形象作证明或者推荐的;

(七)含有使人感到已经患某种疾病,或者使人误解不使用该医疗器械会患某种疾病或加重病情的表述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医疗器械的产品名称应当符合国家相应的标准和规定。

第十一条医疗器械的产品名称应当清晰地标明在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的显著位置,并与医疗器械注册证书中的产品名称一致。

第十二条医疗器械有商品名称的,可以在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中同时标注商品名称,但是应当与医疗器械注册证书中标注的商品名称一致。

同时标注产品名称与商品名称时,应当分行,不得连写,并且医疗器械商品名称的文字不得大于产品名称文字的两倍;

医疗器械商品名称中不得使用夸大、断言产品功效的绝对化用语,不得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三条医疗器械说明书中有关注意事项、警示以及提示性内容主要包括:(一)产品使用可能带来的副作用;

(二)产品在正确使用过程中出现意外时,对操作者、使用者的保护措施以及应当采取的应急和纠正措施!

(三)一次性使用产品应当注明“一次性使用”字样或者符号;

来源:考试大(四)已灭菌产品应当注明灭菌方式,注明“已灭菌”字样或者标记,并注明灭菌包装损坏后的处理方法。

(五)使用前需要消毒或者灭菌的应当说明消毒或者灭菌的方法。

(六)产品需要同其他产品一起安装或者协同操作时,应当注明配合使用的要求;

(七)在使用过程中,与其他产品可能产生的相互干扰及其可能出现的危险性?

(八)产品使用后需要处理的,应当注明相应的处理方法;

(九)根据产品特性,应当提示操作者、使用者注意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医疗器械说明书中有关安装的内容应当能够保证操作者、使用者正确安装使用,应当包括:(一)产品安装说明及技术图、线路图;

(二)产品正确安装所必须的环境条件及鉴别是否正确安装的技术信息;

(三)其他特殊安装要求;

第十五条医疗器械说明书应当由生产企业在申请医疗器械注册时,按照《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提交的医疗器械说明书内容应当与其他注册申请材料相符合。

第十六条生产企业应当对医疗器械说明书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七条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审查的医疗器械说明书的内容不得擅自改动。

第十八条说明书变更的内容涉及到《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应当办理医疗器械重新注册的情形的,不得按说明书变更处理;

第十九条生产企业变更经注册审查的医疗器械说明书的内容,不涉及产品技术性变化的,生产企业应当提交相关文件,向医疗器械注册的原审批部门书面告知!

相关文件至少包括:(一)经注册审查、备案的说明书的复本;

(二)更改备案的说明书。

(三)说明书更改情况说明(含更改情况对比表)。

(四)注册产品标准修改文件(仅限于说明书更改内容涉及标准的文字性修改时)?

(五)所提交材料真实性的声明。

原注册审批部门自收到生产企业更改医疗器械说明书的书面告知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未发出有不同意见的书面通知的,说明书更改生效,并由原注册审批部门予以备案?

原注册审批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发出书面通知的,生产企业应当按照通知要求办理。

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记入生产企业监管档案:(一)擅自更改经注册审查、备案的说明书的内容的!

(二)上市产品的标签、包装标识与经注册审查、备案的说明书内容相违背,或者违反本规定其他要求的。

(三)医疗器械的产品名称或者商品名称违反本规定的!

(四)上市产品未按规定附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的。

简单易用的产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擅自在医疗器械说明书中增加产品适用范围或者适应症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的情形予以处罚?